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東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東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東霖因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0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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