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35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韋漢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韋漢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韋漢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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