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54號上訴人 林秋梅 訴訟代理人 張清峰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珊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李秀貞 律師被上訴人 陳星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8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3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事證仍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王永春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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