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80號
101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榮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37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榮宏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被告黃榮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
101年2月7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7款規定,裁定自是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涉案情節及卷內有關應否繼續羈押被告之一切事證後,認被告於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後,即足以確保日後執行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參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分工角色、參與程度等情,准予被告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