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 林秋梅 再審被告 陳星男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星男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600元(面積:24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440元=105600),應徵裁判費1,665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黃峻隆法官陳俞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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