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12號聲請人 蕭惠綾 代理人 莊婷聿 律師相對人 游仁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1年度婚字第136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臺中市中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審查表及財產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證物可證,經核無訛,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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