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 林秋梅 再審相對人 陳星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3月26日102年度再易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潘曉玫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