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9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泳耀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3年1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蘇泳耀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惟查,被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已於96年10月1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