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67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楊美其
被   告 專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源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下午
3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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