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小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小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宏林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䕒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7,644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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