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選上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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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選上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選上訴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四郎
陳玉妹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所宣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王四郎身分證統一編號「U」000000000號,應更正為「C」000000000號;上訴人陳玉妹身分證統一編號「U」000000000號,應更正為「V」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王四郎身分證統一編號「C」000000000號,誤載為「U」000000000號;上訴人陳玉妹身分證統一編號「V」000000000號,誤載為為「U」000000000號。惟對於原判決之意旨並無影響,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