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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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明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鄒明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黃裕仁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