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35號聲請人 游玉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馬麗安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刪除相對人馬麗安(非不動產所有人)。
二、請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台北市○○區○○段一小段118-1地號)。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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