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救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15號抗告人 鄭欽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本院100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8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詹日賢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