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消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林明宏 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馮佳慧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蔡鴻儒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黃春旺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莊政文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陳偉介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0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乙紙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僅有座落於基隆市○○區○○○段374(2/36)、393(10/108)○○○區○○段853(10/108)、883(10/108)地號4筆共有土地。債務人所有上開共有土地雖經本院以100年5月30日裁定有予變價之必要,惟歷經本院100年7月5日第一次拍賣程序、100年7月26日第二次拍賣程序、100年8月23日第三次拍賣程序皆因無人應買,且無債權人願意承受,而拍賣不成立,此有本院拍賣不成立筆錄三份在卷可佐。依上開裁定自應將此共有土地返還債務人並終止清算程序。綜上,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故清算財團之財產為零,堪認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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