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青松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俊祥
胡素珠 洪信民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