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904號聲請人宥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票乃支付證券,其發票並無到期日。請具狀陳明本件支票的票面上記載年、月、日(須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日期記載相符)。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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