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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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70號上訴人丙○○
甲○○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67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