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七加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士 原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翁正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並請提出被告翁正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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