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理人 涂育綸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張勤富貴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4,6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