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7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 律師
陳錦隆 律師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
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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