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教育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33號聲請人 李沂珊
李承祐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蘇惠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英傑 間聲請給付教育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80,000元生活及教育費用,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聲請人業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繳納支付命令費用500元,扣除前開費用,尚須繳納
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