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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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蔡有成
林純安 林顯勳 被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紀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包括主觀訴之合併在內。在普通共同訴訟,應就各共同訴訟人分別主張之數項標的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既經合併計算,即應合併繳納裁判費,若部分共有人未繳納者,應將原告之訴全部駁回。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本息,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共計300萬元(0000000×3=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