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周韓靜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娜李益孫 之女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㈡、請提出訴外人李益孫之除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人工手寫戶口名簿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李益孫之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或裁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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