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85號原告乙○○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第77-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3,000元,然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甲○○當選中華理教總會第十七屆、第十八屆理事長為無效。
二、確認原告乙○○當選中華理教總會第十九屆理事長為有效,並順推為第十七屆理事長,原告以一訴主張2項標的,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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