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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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0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蘇寶雀│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8,264元│94年12月30日│DK0000000│││││行前鎮分行││││││├──┼──────┼─────┼──────┼────────┼───────┼──────┼───┤│002│柏旭交通企業│台新商業銀│000000000000│8,454元│95年1月2日│KS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高雄分行││││││├──┼──────┼─────┼──────┼────────┼───────┼──────┼───┤│003│建銘汽車貨運│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3,600元│95年1月27日│AU-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九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