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陸包(驗餘總淨重捌點捌伍公克)及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伍肆點玖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以北縣警汐刑字第0940001669號移送書報告偵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29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白色晶體2包(驗前總淨重54.95公克,取0.04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淨重54.91公克,聲請書誤載為總淨重29.47公克,驗餘淨重29.43公克),經送鑑驗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3月17日刑鑑字第094002001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另扣案之白色粉末3包(驗餘總淨重6.43公克),經送鑑驗後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4月22日調科壹字第040003755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9362811600號移送書報告偵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53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白色粉末3包(驗餘總淨重2.42公克),經送鑑驗後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
4月6日調科壹字第040003776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考,上開扣案物品因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前開說明,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1級毒品及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本院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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