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9號原告 許智鈞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嘉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鳳 被告 賴泳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4日下午14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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