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謝熅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進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