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 劉坤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尊能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市○○段○○○○○號土地地籍圖謄本。
二、門牌彰化市○○○街○巷○○號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前開建物課稅現值資料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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