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朱澄明
朱建安 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按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即聲明第三、四項所示),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