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 林龍德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洪名俊 受告知訴訟人 江欣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