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 魏義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玉珠 等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4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