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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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曾月珠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三行「法商克麗絲汀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行「聯絡」二字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件數││├──┼────────────┼───┼──────────┤│1│ 寶麗格 (BVLGARI)項鍊│1條│義大利商普魯嘉里公司│├──┼────────────┼───┼──────────┤│2│香奈兒(CHANEL)耳環│16對│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3│香奈兒(CHANEL)手鍊│2條││├──┼────────────┼───┤││4│香奈兒(CHANEL)手錶│1只││├──┼────────────┼───┤││5│香奈兒(CHANEL)項鍊│23條││├──┼────────────┼───┤││6│香奈兒(CHANEL)戒子│1只││├──┼────────────┼───┤││7│香奈兒(CHANEL)髮飾│3個││├──┼────────────┼───┼──────────┤│7│克麗絲汀奧(CD)項鍊│2條│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8│克麗絲汀奧(CD)手提包│3個││├──┼────────────┼───┤││9│克麗絲汀奧(CD)化妝包│1個││├──┼────────────┼───┼──────────┤│10│ 路易威登 (LV)皮夾│1個│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公司│├──┴────────────┴───┴──────────┤│共計5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