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筱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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