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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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九號
自訴人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其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自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