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一號
原告 田雪鳳 被告林雪霞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黃紹紘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春松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