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雅芳
       蔡寬宏
       蔡瑞佑
       蔡育柏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琤宜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廖君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05年7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下同)299,986元(土地公告現值11181元×面積26.8
3㎡=299986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
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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