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428號
原   告  劉鉅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設台南市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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