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428號
原 告 劉鉅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設台南市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