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㈠本件上訴人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
30元;又㈡上訴人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另有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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