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98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安
被 告 宋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零貳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