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慶 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