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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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告 蔡沂樺
被告 葉柏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被告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1)及其上同段122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24樓之2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暨共有部分同段1648、1649、1657建號(權利範圍分別為10000分之28、10000分之102、346分之1,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而參酌系爭房地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0元,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16,500,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