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雅辰貿易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里○○街○○○號
法定代理人  許雅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婉鈞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4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旻聖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9,2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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