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雅辰貿易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里○○街○○○號
法定代理人 許雅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婉鈞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4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旻聖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9,2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