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救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賴祺瑤
代 理 人  蕭晴旭 律師
相 對 人  王界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業據
其提起訴訟,惟因其無力負擔裁判費,業已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等情。
三、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
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已向財團法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之覆議決定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是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應予以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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