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潭天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錦昌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福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廖進平 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4,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