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潭天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錦昌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福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廖進平 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4,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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