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抗告人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夏英德 等人間因100年重訴字第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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