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7號原告 陳釋麟 被告 李義 榮
李美壽 李光豊 李念祖 兼上四人共 李烈雄 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李忠明
洪國松 洪國忠 洪啟煌 上三人共同 洪啟模 訴訟代理人被告李義被告 陳蘇秀 女被告 李世章 被告 湖子內 三洽共成堂法定代理人 陳釋聽 兼上一人 陳釋靈 訴訟代理人被告 李銘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