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夏英德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2,864,858元,係主張因被告業務侵占所造成之損害?抑係主張因被告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所造成之損害?
二、被告夏英德擅自攜出之型號R2013F-TMAFJ-US第二代網路佈線接器即RJ45網路佈線聯接器之價額為何?
三、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自98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請求權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