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0號上訴人 阮進財 原告 藍舜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101年度訴字第37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54,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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